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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权人未做委托 中介岂能“诱人”签卖房合同


发布日期:2008-4-4  信息来源:扬州房源网

  在房地产时报主办、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承办的“3.15”房产法律免费咨询活动现场,吴女士的房屋买卖经历引人关注。

  吴女士是外地来沪人员,与丈夫长期分居,育有一儿,今年26岁。去年,吴女士一家购置了一套房屋,产权登记在她和儿子的名下。同年10月,吴女士的丈夫经中介“忽悠”,撮合着将房屋以160万元的价格卖给第三方。在签订买卖合同时,吴女士的丈夫和儿子在场,而吴女士则被蒙在鼓里,全然不知。

  下家给付30万元定金,中介从中收取了1.4万元的中介费。事后,得知真相的吴女士十分气愤,表示坚决不卖,导致交
易失败,致使第三方要求赔偿30万元的违约金。

  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展律师认为:房产出售时,产权证上标示的产权人必须都同意。本案中,中介明知上家当事人中有人缺席且态度不明确的情况下,应及时要求上家补充委托授权书,在上家未能出具吴女士的授权书时,应停止该笔房产交易,这样既保护了上家又保护了下家。

  同时,中介在促成双方签订合同但未完成整个交易的前提下,不能全额收取所有的中介费,只能酌情收取其中的一部分。

  另外,在房屋买卖过程中,购房者务必提高警惕。只有在出示了完整的法律凭证及相关委托书的情况下,才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。这样既保护了他人,也保护了自己。
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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